□法治日报记者徐伟伦 □法治日报通讯员马婧姬 春暖花开,又迎来孩子们外出游玩的好季节,然而,他们在探索新奇的同时,时常还会有一些冒险行为,容易对自己或他人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造成伤害。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审判案例,走进房山区良乡第五中学,为该校1400余名学生上了一堂特殊的“法治安全教育”课,这也是房山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之一。 在法官讲述的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公共场所安全的。一天下午,房山区某初中学生陈某放学后与同学结伴玩耍的途中,在道路旁发现了一处废弃的矿工俱乐部,该俱乐部四周无院墙,房门均已上锁,多处窗户破损。陈某与同学非常好奇,便一起通过破碎的窗户,爬入俱乐部。 然而,当他们在俱乐部内搭建的舞台屋顶穿行时天花板破碎,陈某从天花板处摔下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儿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盆多发骨折,右侧胫骨下端干骺端骨折,右侧跟骨骨折,会阴部外伤,胸椎压缩骨折,面部、左下肢、双上肢擦伤”。经鉴定,陈某致残等级根据不同的部位分别为九级、九级、十级、十级。 事发后,陈某将该废弃俱乐部管理人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山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各种因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担责20%,陈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对于这种情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到废弃的建筑物内玩耍不幸受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及智力情况,应认识到在天花板穿行的危险性,但陈某依然爬到天花板玩耍并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可以说陈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陈某的家长,法官说,陈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事故的发生说明监护人对陈某外出玩耍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因此,陈某及其监护人应对本案损害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涉事建筑物的管理人,对于废弃多年的建筑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控制潜在危险,导致陈某受伤,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很多孩子在玩耍时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危险的发生,所以青少年需要在行事前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像在已经废弃的建筑物内或危险性高的环境里,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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